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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整版!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(2021年修订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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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2-10-01 09:28: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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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介:纠正的情况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世界农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。2015年4月24日,第十二届世界农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。根据2018年2月29日第十三届世界农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...

纠正的情况

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世界农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。

2015年4月24日,第十二届世界农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。

根据2018年2月29日第十三届世界农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质量法〉等五部法律的决定》。

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世界农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,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八部法律进行修改。

指导方针

第一章总则

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监测与评估

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-标准

第四章粮食生产的经济与营

第1部分照常划界。

第二节生产经济-业务流程的控制

第3节标签。应用方法和完成的宣传片

第四节奇怪的食物

第五章食品检验

第六章粮食收支

第七章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

第八章监测和治理

第九章执法责任

第十章附则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制定本法。

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遵守本法:

(一)食品生产加工(以下简称食品生产)、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(以下简称食品经营);

(2)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工艺;

(三)食品生产用包装材料、容器、清洗剂、消剂和设备、器材(以下简称食品相关成品)的生产过程;

(4)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。与食品相关的成品;

(五)食品的储存和运输;

(6)食品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成品的安全管理。

食品用低档成品(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)的质量安全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的规定。但是,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销售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、安全信息的公布、农业投入品的划定,应当以本法为依据。

第三条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、危害控制、全过程控制、社会与社会共治、科学与学习的严密监控体系。

第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。

食品生产者应当遵守执法、法律和食品安全标准,获准从事食品生产,保证食品安全,守信自律,对社会和人民负责,吸收社会的监督,承担社会的责任。

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,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。

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,对食品生产实施监督管理。

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,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危害监测和微危害评价,并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。

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,承担食品安全工作。

第六条县级农垦总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,统一领导、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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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条评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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